給付租金

日期

2024-11-04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75-202411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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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益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素 被 告 彩虹糧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丕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95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萬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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