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等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76-202412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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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6號 原 告 吳美珠 陳俊州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貳仟玖佰壹拾玖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參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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