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1-05
案號
SCDV-113-補-1177-202411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7號 原 告 許桀華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代理人 林晏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訴 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 定命補繳聲請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及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156建號建物之最新 第一類登記謄本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,如未依期 補正,即駁回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