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4-12-05
案號
SCDV-113-補-1180-202412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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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賴政怡 被 告 姜秉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秉宏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參拾陸萬肆仟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