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SCDV-113-補-1182-202411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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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鄭維松 被 告 黎健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健任間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○○段○○段0○00○0○0地號 土地(權利範圍25/700),及新竹市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建物門 牌:新竹市○區○○街00巷0號5樓,權利範圍全部,下合稱系爭不 動產)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不動產之價額為準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330,657元【計算式 :土地面積(1162+62)㎡×公告土地現值95,000元/㎡×25/700+建物 課稅現值177,800元=4,330,567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96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