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84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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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4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代 理 人 何正偉 相 對 人 林桂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訴應先經調解,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7,408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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