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4-11-27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88-2024112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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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李世騰 被 告 李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699,65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7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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