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

日期

2024-11-05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89-2024110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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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9號 原 告 劉盈智 被 告 張嘉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文間確認擔保債權不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: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新竹縣○○ 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建物所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;被告應將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、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塗銷,回復原告所有;被告應塗銷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;確認被 告所持有金額計新台幣(下同)255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,並應 返還上開本票。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上開新竹縣 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○號建物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值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查報上開不動產之交 易價格(如房屋介仲行情證明、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,或其他 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資料等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開不動產價額加計債權額255萬 元後,補繳裁判費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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