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90-20250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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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胡振益 被 告 林昱圻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明勳 林昱圻之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615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並具狀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得省略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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