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
日期

2024-11-08

案號

SCDV-113-補-1195-20241108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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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5號 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楊人傑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被 告 張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華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壹 萬伍仟零柒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零伍 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8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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