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等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SCDV-113-補-1196-20241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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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6號 原 告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超群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間給付買賣價金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為「被告新竹縣教育研究發展暨網路中心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 同)22,342,560元,及自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翌日(即 民國113年3月14日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」;聲明第二項為「確認被告對原告之4,468,512元違約金債權 不存在」。其第一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3,000,594元(本 金22,342,560元+起訴前利息658,034元),加計第二項聲明訴訟 標的金額4,468,512元合計為27,469,10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3,7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