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2-09
案號
SCDV-113-補-1199-2024120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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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 告 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宗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系統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唐淑芬、陳浩銘間 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,77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