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買賣契約
日期
2024-11-08
案號
SCDV-113-補-1203-2024110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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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郭鎮溢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品璇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