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SCDV-113-補-1204-20241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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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陳易萍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妙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家分行聲請調解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理由二、所示之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聲請民事調解,惟其中調解聲 明、爭議情形尚未明確,堪認原告起訴程式不符法律規定,起訴並不合法。依上揭說明,原告應具體表明欲調閱就學貸款帳號、戶名、繳款期間等資訊,如非原告本人帳號,應提出與帳號所有人間之關係;原告主張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基礎(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、條文)及侵害事實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