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投資利潤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SCDV-113-補-1207-202411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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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雅鋒律師 劉志賢律師 吳維川 被 告 徐榮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聰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捌萬零 陸佰肆拾貳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 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