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1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10-202411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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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0號 原 告 施汶均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0鄰○○街000 巷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陳意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, 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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