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4-11-12
案號
SCDV-113-補-1211-202411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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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曾易勝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凃有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