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1
案號
SCDV-113-補-1212-202411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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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胡佩雯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(法扶)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 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