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日期
2024-11-13
案號
SCDV-113-補-1213-2024111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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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卓麗玉 李靜宜 李儒岳 前列卓麗玉、李靜宜、李儒岳共同 代 理 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貳拾萬元,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伍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