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
日期

2024-12-19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17-2024121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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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鄭才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碧玉間聲請調解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盡速改善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00巷00號5樓 之1漏水情況,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修繕至不漏水之修 繕費用為據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修繕 至不漏水之修繕費用為若干,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(例如 :估價單,請載明修繕項目、費用等)。倘原告逾期未能陳報修 繕費用及相關證據,本件因無從核計訴訟標的之價額,而應予駁 回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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