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4-11-12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21-202411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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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 告 謝文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志鴻、盧建宏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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