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25-20241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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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陳立旺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維原、謝之迪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397,54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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