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14
案號
SCDV-113-補-1230-20241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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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 聲 請 人 洪智翔 法定代理人 洪春成 相 對 人 盧冠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聲請人起訴,依法應先經調 解,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26,485,453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