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
日期
2024-12-18
案號
SCDV-113-補-1231-202412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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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洪亦萱 洪亦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被 告 王耀星律師即洪瑞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死因贈與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職權調得被繼承人洪 瑞英之全國財產税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內容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回函內容,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092,065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1,6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