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土地等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SCDV-113-補-1233-202411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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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邱創發 被 告 羅美門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美門間交付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,793,800元(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,應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所 請求之移轉系爭457地號土地所有權之請求內容核課,並以該土 地目前公告現值計價,即36,000元×272.05平方公尺=9,793,8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捌仟零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