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4-11-18
案號
SCDV-113-補-1238-202411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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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A 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 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蘇煒婷 被 告 劉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,9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 求之;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 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請求權人得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。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協議不成 立而起訴者,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; 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 而起訴者,應於起訴時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 明文件。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文。次 按國家損害賠償,除依本法規定外,適用民法規定;國家損害賠 償,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,適用其他法律,國 家賠償法第5條、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亦即國家賠償法為民法之 特別法,應優先適用,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,則為國家賠償法 之特別法,應優先於國家賠償法而適用。本件若有前開情形,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國家賠償請求符合國家賠 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規定程式之證明文件。如逾期未 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嘉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