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等
日期
2024-11-15
案號
SCDV-113-補-1245-20241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5號 原 告 李知錞 被 告 吳歷昌 曾紀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,13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2,1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