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4-12-20
案號
SCDV-113-補-1247-202412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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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7號 原 告 章一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雄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498,9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