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保固責任等
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SCDV-113-補-1249-202502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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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9號 原 告 羅藝 被 告 中鎂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固責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335 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。另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216,195元,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2,000元(計算式:3000元*144=432,000元。原告請求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5日起至本案起訴繫屬日即113年10月27日止,共144日),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,000,000元合計為1,648,1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