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訴訟

日期

2024-11-25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51-202411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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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林家溱 被 告 黃志強 陳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凃庭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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