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4-12-03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52-2024120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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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 原 告 張燕玲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被 告 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樂多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71,381元(即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254,800元+第二項訴 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6,581元+第三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8萬元=371,38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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