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日期
2024-11-19
案號
SCDV-113-補-1258-202411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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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 告 張良謙律師即謝宗憲之遺產管理人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,曾聲請對被告張良謙律師即謝宗憲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5萬1,117元, 及其中13萬1,220元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前1日113年7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270元,暨其中9萬2,097元自113年6月29日起至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113年7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.12計 算之利息39元,合計為25萬1,426元【計算式:(25萬1, 117+270+39)=25萬1,426】,應繳裁判費2,760元,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26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