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59-20241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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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蔡嘉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嘉興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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