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1-22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62-2024112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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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林淑惠 被 告 游丞顯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請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不得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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