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1-26
案號
SCDV-113-補-1263-2024112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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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 告 巫勝鈞 被 告 郭啟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被告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0 64號案件主張原告應給付被告1、本金新台幣(下同)150萬元。2 、利息:自113年5月3日起至113年7月29日止,依本金150萬元計 算月利1.2%之利息10萬6,800元。3、違約金:自113年4月3日起 至113年7月29日止,依本金150萬元按每萬元每日30元計算之違 約金80萬1,000元,合計為240萬7,800元【計算式:(150萬+10萬 6,800+80萬1,000)=240萬7,8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,85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