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請求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4-12-09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64-2024120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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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方瑞平 何融 何欣 何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黃素雲、陳采均、陳怡璇、陳伶潔間確認請求 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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