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SCDV-113-補-1265-20241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詹前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1,649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,77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