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日期
2024-11-21
案號
SCDV-113-補-1267-202411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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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裕民 訴訟代理人 方仁祥 郭烝瑋 被 告 新加坡商亞必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蒙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37,18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6,146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 ,尚應補繳25,64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