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4-11-25
案號
SCDV-113-補-1272-202411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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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葉家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瑤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應先經調 解,未據原告繳納相關費用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80,312元,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