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
日期
2024-11-27
案號
SCDV-113-補-1276-202411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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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洪邱菊燕 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伍仟肆佰零參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,應徵調解聲 請費新臺幣參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