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5-01-15
案號
SCDV-113-補-1279-2025011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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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雲夢山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崇瑋 原 告 邱佳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律師 被 告 劉洪彰 劉政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經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1000元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99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5萬5200元,是原告應補繳35萬420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35萬4200元,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不得省略)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