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調解筆錄

日期

2024-11-29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83-20241129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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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3號 原 告 彭文豪 竹北光明○○○000○○○ 訴訟代理人 鄭小康律師 被 告 彭作豪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調解筆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300,237元,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11,528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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