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4-12-10
案號
SCDV-113-補-1286-2024121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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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黃渝洳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姜禮禧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59,904元【本金641 ,600元及自民國(下同)105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( 起訴前1日)按年息6%計算之已發生利息318,304元】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,4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凃庭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