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4-12-20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87-20241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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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87號 原 告 敏森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前因與被告麥家祥間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0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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