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等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SCDV-113-補-1291-202412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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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被 告 富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莊裕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,且聲明未臻明確,應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 一、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附表㈠。 二、補繳按請求之本金及計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之利息、違約 金計算之第一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