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20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92-202502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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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 告 張黃幃 被 告 紀曉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75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未依期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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