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4-12-02

案號

SCDV-113-補-1297-2024120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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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羅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偉倫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 參拾參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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