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日期
2024-12-06
案號
SCDV-113-補-1298-20241206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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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朱順隆 法定代理人 朱燕惠 上列當事人與向翊華、張正賢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由其共同法定代理人古月萍 具名(簽名)之起訴狀到院,逾期駁回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 字第130號裁定,已載明朱燕惠及古月萍為原告之共同監護人即共同法定代理人,此有該份裁定及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,是原告僅由其法定代理人之一即朱燕惠,代理並具狀提起本件訴訟之起訴狀,其法定代理權人已有欠缺,爰裁定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,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補正,則將駁回原告之訴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