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分割繼承登記
日期
2024-12-02
案號
SCDV-113-補-1308-2024120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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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0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周德祥即周謦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德祥即周謦詳、周○○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,原告起訴之當事人資料不足且未據繳納裁判費,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: 一、提出新竹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、同段1008建號不動產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。 二、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被告周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 (含記事),並補正被告周○○之姓名、年籍、送達地址。 三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,949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