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4-12-04

案號

SCDV-113-補-1311-20241204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朱淑淵 被 告 蘇葆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誤信詐騙集團而匯款新臺幣(下同)144萬 元至訴外人林梓敬名下帳戶後,該筆款項再被轉匯至被告名下帳 戶,而請求被告應給付144萬元。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 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,暫 免繳納訴訟費用,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暫免繳納執行費,雖為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明定。惟查,本件原告對 被告提出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告訴,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9310號為不起訴處分,是被告尚難謂為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,依上說明,本件原告非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。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富榮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